律師說法(改)
工會法援團律師以案說法
女工保胎休假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隨著二孩政策的放開,大齡女職工孕期保胎比例有所增加,隨之引發的保胎期間女職工工資糾紛案也頻頻發生。那么女職工在孕期長期保胎,工資如何支付呢?就這個話題,結合以下案例,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案情介紹】
楊某,女,2012年入職A單位工作,2016年8月響應二孩政策懷孕,同年10月因先兆流產,楊某根據醫囑和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休假至2017年5月孩子出生。休假期間,前三個月單位按醫療期病假,每月從楊某應發工資中扣除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后,向其實際支付病假工資1100元,此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三個月醫療期滿后的假期單位全部按事假處理,且要求楊某承擔包括單位應承擔的所有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楊某認為單位行為不合法,多次與單位交涉未果,2017年10月,楊某以單位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爭議發生后,楊某向南京市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市總工會受理后指派法援團律師貝雅娣代理本案,幫楊某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主張:1、三個月醫療期內未足額發放工資的差額1250元;2、要求2017年1月至5月孩子出生前按病假補發病假工資6804元;3、辦理并支付生育津貼。4、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285元。
【爭議焦點】
1、A單位支付給楊某前三個月的病假工資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楊某三個月醫療期滿后的休假,單位能否按事假處理。
【案件結果】
仲裁委聽取雙方的陳述,對證據進行評判,并根據雙方的觀點結合法律規定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單位支付楊某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等19000元,生育津貼16000元,合計35000元。
【律師點評】
南京市總法援團貝雅娣律師點評:
貝雅娣,女,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團成員,自2014年加入南京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團至2017年期間已援助農民工、困難職工及孕婦等弱勢困難人員一百多人次,為困難群體爭取利益近四百萬元。
1、楊某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二十七條第二款,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該條例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二十七條規定,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從該條例不難看出,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用人單位必須同時承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職工病假期間每月拿到手的最低工資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該案中,A單位在楊某醫療期內計算應發工資雖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A單位扣除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后,實際支付給楊某的病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克扣工資,應予補足。
2、女工孕期病假受醫療期限制嗎?
對于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休假超過醫療期如何處理,一直是用人單位棘手的問題,本案中 A單位采取按事假處理及讓女職工自己承擔全部的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強制性的義務,A單位在與楊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必須履行依法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其要求楊某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違反法律規定。
A單位在楊某醫療期滿后按事假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律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有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認為三期內女職工是不受醫療期規定限制的,在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應按照病假來處理。
對于經濟補償金,該案中楊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以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A單位確實存在克扣工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及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